| 被告人郑云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管凯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胡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舒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熊清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曹端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资料:
1.熊力佳,女,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法人代表。
2.汪小荣,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总经理。
3.胡江华,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副总经理,分管“保安”工作。
4.管晓东,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股东)经理。
5.蹇瑞飞,男,绰号“大飞”。
6.任立群,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员。
7.郭臻,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1店原“保安”队长。
8.周静波,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队长。
9.吴新仪,男,又名吴心义,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队长。
10.郑云海,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2店“保安”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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