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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06年l2月4日晚,群众万某在五月花酒吧找人时发现酒吧内有人在吸食毒品,于是打电话向公安部门举报。时任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队长的吴心义和2店“保安”队长郑云海等人发现此情况,立即告诉了在酒吧护场的蹇瑞飞等人,蹇瑞飞便指示“黑皮”(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酒吧后门处将万打伤。万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
2007年1月12日晚1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民警徐仁云、刘勇,巡防员李爱亲等在五月花酒吧抓获四名涉嫌吸毒人员,并押上车准备带回审查。五月花酒吧1店原“保安”队长郭臻明知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拦在车前,用对讲机呼叫酒吧所有保安到门口,并组织部分保安人员强行将车围住,将执法人员从车上拽下,强行打开车门放出涉嫌吸毒人员使其逃脱。
24日下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五月花酒吧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熊力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汪小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胡江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管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蹇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被告人任立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吴心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郭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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