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夏夜将王某拉至辛家庙附近释放。
“酌定情节”未被法庭采纳
在法庭辩论阶段,汪成彩、张建军以及夏夜三人的辩护律师均不同程度地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部分财产被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不同的理由,作为“酌定情节”请法官予以采纳。经查不属实,法庭未予采纳。但夏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夏某无前科,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庭予以采纳。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成彩、张建军、夏夜等三人已构成抢劫罪。故一审判处被告人汪成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夏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约12点半,法庭宣判后,汪成彩、张建军二人当庭表示还要上诉,但夏夜则表示将不再上诉。
(本文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陈静 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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