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且,我知道这只是个交易,所以不会在他身上用真感情……”
经过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利弊权衡后,小乐最终拒绝了诱惑。左多夫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正面拒绝老板,但小乐近日已辞职离开了东莞并回到老家浙江,而“那个香港老板最终也没能得逞”。
案例2 打工妹竟帮朋友推销初夜
近日,在东莞做业务的王先生向记者打来电话称,最近总是收到名叫小丽的女子电话,她在电话里问他要不要“买处”。记者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卖处”的女子。
刚接到电话时小丽非常警惕,一再盘问记者是如何知道她的号码。记者声称是她的老客户介绍的,没想到却就此取得了小丽的信任。在交谈中记者了解到,小丽现在某酒店工作,工作主要是陪客人吃饭、喝酒、唱歌,这次并非她自己“卖处”,而是一个在工厂工作的同乡要“卖”。
小丽告诉记者,她的同乡刚刚18岁,来东莞打工不到1年,为了过年能带些钱回去孝敬父母,所以才托她介绍“卖处”。“乡下妹子,很纯洁的,才3000元就行了。”
在电话中,小丽一再向记者强调同乡小妹“很干净”。而对于“介绍卖处”是否违法,小丽说自己并不清楚,她只是在帮助那些“有金钱需要”的女孩快点赚到钱。
最后,当记者向小丽要其同乡的联系方式时,被小丽一口回绝,记者也只得以距离太远为由结束了通话。
警方说法:“买卖初夜”与卖淫性质相同
对于“买卖初夜”的事件,东莞市公安部门一民警向记者指出:此类事件实质上就是性交易,与卖淫性质相同,若女方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医疗技术伪装处女而反复“卖处”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卖处”的本质其实就是卖淫,“买处”者也就与嫖娼等同,如果男方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介绍“卖处”者实质上就是介绍卖淫,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性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是违法
“无论是包养、出卖还是介绍出卖,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处”的行为,记者采访了东莞市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阿凯。阿凯说,所谓有偿“卖处”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应该制止。另外,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